生態環境部發布10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3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現批準《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等10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HJ 442.1-2020)
二、《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與信息管理》(HJ 442.2-2020)
三、《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HJ 442.3-2020)
四、《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HJ 442.4-2020)
五、《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HJ 442.5-2020)
六、《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HJ 442.6-2020)
七、《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監測》(HJ 442.7-2020)
八、《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HJ 442.8-2020)
九、《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HJ 442.9-2020)
十、《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HJ 442.10-2020)
以上標準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2月16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各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標準研究所,各標準承擔單位。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2月18日印發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等10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zip
更多詳情,請登錄生態環境官方網站查詢。
節選《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HJ 442.1-2020)部分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實施方案編制、海上監測用船及安全、質量保證和 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包括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水質、沉積物、生物質 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 測。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水質、沉積物、生物質量、生物)、入海河流、直 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測方案制定、工作準備、監 測用船及安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工作。
規范性引用文件:《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7378.7 海洋監測規范 第 7 部分:近海污染生態調查和生物監測》、《GB 17378.4 海洋監測規范 第 4 部分:海水分析》、《GB 17378.5 海洋監測規范 第 5 部分:沉積物分析》、《HJ 442.4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等等。
專題監測
反映特殊區域、對象的環境狀況和環境管理需求所開展的監測類別。包括近岸海域環 境功能區環境質量監測、海濱浴場水質監測、海岸工程環境影響監測和赤潮多發區環境監測等。
應急監測
突發性環境污染損害事件發生后,立即實施對事發海域的污染物性質、強度、侵害影 響范圍、持續影響時間和資源損害程度等的短周期性監測。及時、準確掌握和通報突發性 環境污染損害事件發生后的污染動態和影響,為其善后處理和環境恢復提供科學依據的監 測。
實驗室外部質量控制
由監測網絡業務牽頭單位或技術負責單位組織實施的實驗室質量控制。包括實驗室能 力驗證、質量控制程序和操作檢查、外部加密碼樣檢查、比對和抽測等方式。
監測范圍、點位(斷面)、監測內容和監測頻次 監測范圍、點位(斷面)、監測內容和監測頻次根據工作要求確定,包括:
a) 例行監測工作的監測范圍按照轄區或負責區域及 HJ 730 確定;
b) 例行監測點位(斷面)按照 HJ 730、HJ/T 91、HJ 91.1 和 HJ/T 92 確定;在出現不 適應監測要求時,應按 HJ 730、HJ/T 91、HJ 91.1 和 HJ/T 92 開展點位調整技術準 備工作;
c) 例行監測內容包括近岸海域水質、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對敏感區域和受污 染嚴重區域,應開展海洋沉積物、海洋生物和海洋生物質量監測,如重要河口海 灣區域;
d) 開展近岸海域生態評價,需開展近岸海域水質、海洋沉積物、海洋生物和海洋生 物質量監測;
e) 例行監測頻次的確定方法,海域水質、沉積物、海洋生物質量、海洋生物、入海 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監測按照 HJ 442.3~8 相關要求執行;
f) 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相關監測范圍、點位布設按照 HJ 730 確定,監測項目和監 測頻次等根據監測目的、評價要求、監測能力、時限要求和 HJ 442.9 相關規定確 定。
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包括執行標準規定的項目和相關參數:
a) 根據監測目的和監測條件,環境質量監測項目按照 GB 3097、GB 18668、GB 18421 和 GB 3838 等相關環境質量標準確定,涉及直排海污染源的監測項目,按 GB 8978 等排放標準確定;監測區域的環境污染特征參數應作為主要監測的項目,同時還 包括簡易水文氣象參數等,具體參見 HJ 442.3~9 的相關要求;
b) 例行監測的監測項目為執行標準規定的項目;在此基礎上,可以開展其他相關項 目或污染因子監測,并作為評價內容;
c) 應急監測的監測項目為突發環境事件主要特征污染因子或事故造成環境污染影響 的主要因子;
d) 專題監測根據其監測的目的,選擇監測項目。
監測儀器與設備
儀器與設備的檢定和校準 在監測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儀器設備和輔助測量設備,只要對檢測或抽樣的結果準確 性、有效性有影響或計量溯源性有要求的,均需實施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使用。
儀器與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監測儀器與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必要時應制定儀器與設備操作作業指導書,使用或 維護時做好儀器與設備使用記錄維護記錄,保證儀器與設備處于完好狀態。每臺儀器與設備均應有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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