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標準《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現批準《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4-2020)
本標準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2月1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標準研究所,各標準承擔單位。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2月2日印發
更多詳情,請登錄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查詢。
節選《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發布稿)部分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環境監測井建設與管理、樣品采集與保存、監測 項目和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資料整編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區域層面、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污染源及周邊等區域的地下水環境 的長期監測。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環境監測可參照執行。
規范性引用文件:《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1019 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DZ/T 0308 區域地下水質監測網設計規范》、《DZ/T 0270 地下水監測井建設規范》、《GB/T 4883 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 正態樣本離群值的判斷和處理》等等。
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
監測點布設原則
監測點總體上能反映監測區域內的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
監測點不宜變動,盡可能保持地下水監測數據的連續性。
綜合考慮監測井成井方法、當前科技發展和監測技術水平等因素,考慮實際采樣的 可行性,使地下水監測點布設切實可行。
定期(如每 5 年)對地下水質監測網的運行狀況進行一次調查評價,根據最新情況 對地下水質監測網進行優化調整。
監測采樣 采樣準備 前期準備
采樣器具選擇 常用地下水采樣器具有氣囊泵、小流量潛水泵、慣性泵、蠕動泵及貝勒管等,應當依據 不同的監測目的、監測項目、實際井深和采樣深度選取合適的采樣器具,保證能取到有代表 性地下水樣品。 地下水采樣器具應能在監測井中準確定位,并能取到足夠量的代表性水樣。采樣器具的 材質和結構應符合 HJ 494 中的規定。常見采樣器具及其適用的監測項目參見附錄 C 表 C.1。
現場監測儀器準備
若需對水位、水溫、pH 值、電導率、渾濁度、溶解氧、氧化還原電位、色、嗅和味等項 目進行現場監測,應在實驗室內準備好所需的儀器設備,并進行檢查和校準,確保性能正常, 符合使用要求。
實驗室空白樣品
每批水樣分析時,應同時測定實驗室空白樣品,當空白值明顯偏高時,應仔細檢查原因, 以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并重新分析。
校準曲線控制
用校準曲線定量時,必須檢查校準曲線的相關系數、斜率和截距是否正常,必要 時進行校準曲線斜率、截距的統計檢驗和校準曲線的精密度檢驗。控制指標按照分析方法中 的要求確定。
校準曲線不得長期使用,不得相互借用。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氣相色譜法、離子色譜法、等離子發射光譜法、原子熒光 法、氣相色譜-質譜法和等離子體質譜法等儀器分析方法校準曲線的制作必須與樣品測定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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